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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

[ 发布时间]: 2014-10-16 [ 来源]: 暂无 [ 阅读次数]:

在经济稳健发展的当下,公民环保意识得到了逐步的提升,我国环境立法与执法实践等问题的关注度也因此持续提高。10月16日下午三点,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特邀请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教授为金沙威尼斯官网研究生就“我国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这一问题展开简要论述,该讲座于法学楼114室隆重召开,旨在加深众学子对环境法完善程度的认识。

经由黄辉副院长介绍了其学术造诣等情况后,徐祥民教授以我国环境法基本立法模式为引,阐述了现今存在着的另一种立法模式,即总行为控制模式,并对此进行释义。随后,他将不法行为惩罚主义与总行为控制制度相比较,点出后者的设计思想与基本特点,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与行为主体所施行为的因果关系。徐祥民教授还列举了总行为控制制度的各项种类,包括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取用总量控制制度、防治规划制度等六项。其中,他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为例,分析了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内涵,并介绍了防治规划制度中抑制性规划与回转性规划的含义。最后,徐教授从理论和实效上分析了总行为控制制度实践的得失,并细述五点失效原因,认为我国环境法对于该制度的施行仍未做好足够准备,需要进一步的斟酌完善。

此次讲座设有提问互动环节,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与意见,徐祥民教授皆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全面地展示了总行为控制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所面临的限制条件与应对方法。通过此次深入浅出的讲座,相信同学们都对我国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有了更加透彻的理解,也希望同学们能够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对该方面问题进行继续的研究探讨。